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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危险驾驶罪十起典型案例

华辩网 2021-08-12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简称“两超一危”)的行为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两超一危”危险驾驶案件839起。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从中选取了10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以警示社会。希望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15年12月28日,丁某驾驶营运中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永高路由渝北区大湾镇金凤村往兴隆镇永兴村方向行驶,行至永高路永兴场口处时被渝北区交警支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查,丁某驾驶的营运车辆核载19人,实载54人,超员173.7%。丁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例二

2015年12月9号,敖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客车所属公司经营管理人张某,与敖某同在车上)从辽宁省锦州市巴图营子发车,行至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胜利村出城卡点北100米处被古塔大队交警查获。经查,敖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5人,实载61人,超员74%。驾驶人敖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营管理人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

2015年11月18日,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境内S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甸子街里路段时,被赤峰市宁城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查,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7人,超员10人,超员143%。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四

2015年11月18日,白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北省衡水市境内行至衡德路与尹庄东沙窝村交叉口处,被武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查,白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6人,实载26人(全部为小学生),超员20人,且白某驾驶证逾期未检。白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五

2015年12月2日,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安徽省安庆市境内S211线行驶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警查获,陈某驾驶的车辆核载9人,实载22人(其中19名为幼儿园学生),超员144.4%。经查,该车为接送幼儿园学生的校车。当日,驾驶人陈某在取得幼儿园园长陈某某同意后,让19名幼儿园学生全部乘坐该车。驾驶人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园长陈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六

2016年3月24日,向某某驾驶中型客车从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理想幼儿园”出发送该园幼儿回家,行至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外沿河村2组路段时被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34人,向某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向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七

2016年06月11日,何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行驶至河南省境内兰南高速转京港澳高速匝道(往漯河方向)处时,与高速公路匝道隔离墩刮擦后冲出护栏,侧翻于边沟内,造成所载乘客2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事发路段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境内兰南高速与京港澳高速互通匝道,该匝道限速为40公里/小时,路况良好。何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车速超过80公里。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许昌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第二高速执勤大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八

2016年4月6日,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旧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乌素镇腾达饭店门前处,与前方由北向东倒车的赵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品碳化钙,车辆核定载质量12.355吨,实际载质量33.74吨,超载173%。杨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九

2016年4月14日,驾驶人谭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在湖北省郴州市境内岳临高速公路(S61)434公里加500米路段港湾内停车检修时被郴州支队交警查获。经查,驾驶人谭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核载9500公斤,实载10955公斤,超载1455公斤,装载物为92号汽油,且车辆涉嫌改拼装、行驶证副本2016年7月检验章以及车前档玻璃粘贴的2016年检验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系伪造。车辆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驾驶人谭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移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十

2016年3月16日,王某驾驶危化品运输车(乘载押运员张某、搬运工钟某)从福建省福安市霞浦大沙工业园区沿沈海高速、湾大唐火电厂专线公路往大唐火电厂方向行驶,行至大唐火电厂专线公路半屿村路口时,与路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乘载史某、张某)相撞,造成路某、史某受伤、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王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王某、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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